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7财保4号
申请人: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金山街乾晟小贷3楼。
法定代表人:孟召国,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64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账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向中国大地保险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德华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太平庄支行的账户(账户为02×××92),冻结金额:35万元,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