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360号之一
申请人:溧阳德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3EGFB9J,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昆仑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0588069G,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64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溧阳德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7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童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