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404号
申请人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宇,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法定代表人,李云焕。
被申请人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303.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031110404602021000××××)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303.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1796.5元,由申请人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