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蓝田涂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全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602民初3829号
原告:杭州蓝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庄工业园区。公司信用代码:91330100742027536H。
法定代表人:翁伯明。
委托代理人:凌亚杰,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代理人:赵国中,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410806979。
被告:***,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全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号恒生阳光城*幢****号。公司信用代码:91340100554563278M。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西三环****号。公司信用代码:911306001081624234。
原告杭州蓝田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全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蓝田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全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蓝田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全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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