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82执22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安徽全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773号恒生阳光城8幢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63278M。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282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确定期间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将本案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282执2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梅
审判员 李 魁
审判员 沈 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