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王学全、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民初187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再新,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全,男,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
被告: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773号恒生阳光城8幢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63278M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王学全、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学全、
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学全、安徽富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雅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