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01民初541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村民,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电信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2072503737。
法定代表人:廖子先。
被告:湖南中冶长天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14673Q。
法定代表人:伍九畴。
被告: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向阳一村/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9930354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国民诉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冶长天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00元,减半收取88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