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财保17号
申请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傅成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中三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梅晓军。
申请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2月17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3月1日,申请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无锡仲裁委员会的财产保全函等材料并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花锡蒙
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