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6241号
申请人:无锡福莱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YTBCN25,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叶端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7826093M,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梅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无锡福莱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福莱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为申请人无锡福莱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福莱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宇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