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5485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承弘,安徽康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中三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7826093M。
法定代表人:梅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滨,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凤阳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汇峰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87597435R。
法定代表人:李叔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安徽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阳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传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月
书 记 员 曹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