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市万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民终4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武,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万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华夏名都3566号。
法定代表人:糜锡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锋,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原审被告: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梅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周全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无锡市万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公司)、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2011年双方合同主文约定了两个施工地块,但其实际施工的地块远不止两个,其他地块应参照该协议标准认定,一审法院对53号、56号地块不予认定没有依据。万佳公司只是认为安镇老医院、查桥影剧院南新村南块等地块不在中标范围内,并未否认其施工的事实。查桥商业广场在2011年2012年都有,但一审法院对2011年部分没有提及,所以涉案工程应以其依据审计报告统计的工程量重新核算。2.一审法院认为安镇老医院和代审计部分不在审计报告内,对工程款不予结算是错误的,法院应责令万佳公司提供资料,重新核算。3.一审法院对于已经做出认定的部分工程也有自相矛盾之处。其一,化粪池包括两部分即材料费和施工费,一审未对材料费进行结算;审计报告里有160管道和110管道,都是***施工的,一审不予结算没有依据;对于雨水井没有计算辅助项目等。其二,对于查桥金牛小区而言,特大化粪池和雨水井计价有误,人行道铺设等项目都应单独计价。其三,金牛小区三期、查桥菜场雨水井及其他部分工程计价不合理,审计报告上有但尚未明确对应哪个地块的,应查明计价。4.对于2012年项目,合同已经列明包括全部地块,对于该合同涉及的工程量和工程款,其施工的情况有照片等资料佐证,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支持其请求。
万佳公司、***辩称,对***的上诉理由不予认可,***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万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在起诉时提供了自行统计的工程量清单,自称是根据***提供的资料整理而来,也就是说即使其公司认可有关工程量也应该以***提供的清单为准,***主张审计报告中工程全部施工,但并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以审计报告为基础没有依据。2.一审法院对各地块细分项有诸多认定错误。以查桥敬老院为例,***清单中的700井为5个,法院认定7个,雨水井8个,法院认定9个,其公司对于井的个数及单价都不予认可。查桥金牛小区、金牛小区煤气管道等都有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认定错误,其在上诉状中都一一列明,请法院审查。3.涉案工程款已经于2019年2月2日结清,***已经签字确认,从诉讼时效角度看,其公司应于2015年1月24日结清所有工程款,此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有无受到损害,至2018年2月诉讼时效已过。在一审中其公司也提供了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以及其他施工人领款的签字材料等。
***辩称,涉案工程都是其施工的,工程款应以其主张金额为准,双方并未结清。
原审被告北大公司、豪辰公司未作陈述。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佳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488774.18元及逾期利息(以1488774.18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北大公司、豪辰公司对万佳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工程项目由来及合同订立情况。
(一)一期工程
2011年3月30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与北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由北大公司承包安镇街道污水管网工程,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是查桥敬老院地块、48#地块、51-53#地块、56#地块、79#地块及85#地块施工图范围内的污水管网工程。合同工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总天数90天。合同价款为2958907元。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十三条约定,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第二十五条约定,承包人于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量计量报告,由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和发包人代表进行审核,工程师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承包人的工程量计量报表必须在得到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发包人代表签证确认后才予以认可。第二十六条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单体工程完工付至完成工作量造价的40%,通过竣工验收并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50%,审计结束后满一年支付审定价的15%,满两年再支付审定价的15%,满三年付清余款。该合同落款处由北大公司盖章,并由***签字。
2011年5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载明由甲方委托乙方按图纸要求施工污水管网工程,工程地址是菜场、金牛小区地块。协议第一条关于工程量及单价约定:1.具体工作量以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为准。包工包料铺设D300-D225HDPE波纹管,乙方按图纸规范要求施工,包括人工机械切割破碎混凝土路面,开挖污水管沟槽,包含排管、沙石包裹、回填夯实和修复原有混凝土场地,多余泥土人工装车清理干净,恢复场地及路面平整。管线开挖平均深度在1.5m左右,综合单价为60元/米。D160-D110HDPE波纹管综合单价为58元/米(包含接通二、三级管网),立管除外。2.600*600集水井采用人工开挖、八五砖砌筑、内外面粉刷,平均开挖深度在1.5米左右,包含井盖浇制安装好,综合单价为350元/座。3.¢700检查井人工开挖平均深度在2米左右,砌筑及里外井壁粉刷,包含井盖浇制安装好,综合单价为580元/座。4.1000*2000*1200化粪池(隔油池)采用人工开挖基坑、碎石垫层及混凝土底板浇筑,砌筑及内外壁粉刷,余土外运,包含盖板浇筑安装,综合单价为600元/座。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保证按图纸要求规范施工,如因乙方施工造成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图纸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造成逾期支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的一切任何施工工具和材料包括挖机、吃住都由乙方自理。管材和井盖由甲方供应,甲供材料按现场实际施工工作量为准,超出实际工作量及正常损耗量范围之外的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图纸和现场技术指导。协议第六条关于付款方式约定,工程全部结束,等竣工验收后经业主一次性验收合格,到年底付到总额的80%,余款20%到第二年底结付,其中10%作为质量保证金。如在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余款一次性付清。如在质保期内乙方人员不及时进行维修,由甲方代乙方进行的维修返工费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二)二期工程
2012年5月18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与豪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由豪辰公司承包安镇街道污水管网工程二标段,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是安镇街道扩面排水达标区K2、K8、K10、K18-28地块的污水管网工程,管网全长约6586米。合同工期为2012年5月20日至2012年7月19日,合同养护期三年。合同价款为2701242.28元。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十三条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承包人于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量计量报告,由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和发包人代表进行审核,工程师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承包人的工程量计量报表必须在得到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发包人代表签证确认后才予以认可。
2012年5月17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载明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图纸规范要求施工污水管网工程,工程地址系2012年安镇污水二标地块。协议第一条关于工程量及单价约定:1.具体工作量以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为准。包工包料即铺设D300-D225HDPE波纹管,乙方按照图纸规范要求施工,包括人工机械切割破碎混凝土路面,开挖污水管沟槽,包含排管、沙石包裹、回填夯实和修复原有混凝土场地,多余泥土人工装车清理干净,恢复场地及路面平整。管线开挖平均深度在1.5m左右,综合单价为58元/m。D160-D110HDPE波纹管,综合单价为50元/m(包含接通二、三级管网),立管除外。2.600*600集水井采用人工开挖、八五砖砌筑、内外面粉刷,平均开挖深度在1.5m左右,包含井盖浇制安装好,综合单价为320元/座。3.¢700检查井人工开挖平均深度在2m左右,砌筑及里外井壁粉刷,包含井盖浇制安装好,综合单价为530元/座。4.1000*2000*1200化粪池、消能井、毛发集污井采用人工开挖基坑、碎石垫层及混凝土底板浇筑,砌筑及内外壁粉刷,余土外运,包含盖板浇筑安装,综合单价为540元/座。5.截流井(详见施工图),综合单价1300元/座。6.砖砌隔油池(按04S519),综合单价1100元/座。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保证按图纸要求规范施工,如因乙方施工造成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图纸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造成逾期支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被业主、监理审计等发现不按图纸规范施工,在审计过程中被扣除工程量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上的损失。协议第三条、第六条的内容与2011年5月1日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一致,另外增加了关于质保期的约定,质保期为三年。
关于万佳公司与***的关系,双方一致确认***系万佳公司的员工,***系代表万佳公司与***签订施工合同。为此,万佳公司还提供了工资发放表予以佐证,但***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安镇街道污水管网工程于2012年8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单上载明的工期是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由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圆建方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出具,审定价为3204280元(已扣除让利1.48%)。安镇街道污水管网工程二标段于2013年1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单上载明的工期是2012年5月20日至2012年7月19日。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由江苏天业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出具,审定价为2055728元。
二、施工及审计情况。
***陈述,***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自北大公司、豪辰公司承接的安镇街道污水管网工程除金牛小区三期的水泥混凝土路面修复外其余均是其施工的,工程量是***记录的,但其并不掌握具体数据,管道是发包人提供的,窨井盖是***提供的,其他辅材都是其自行购买的。立案时,***提供了自行制作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清单用于证明施工情况,但其表示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的陈述整理的,现要求按照审计报告记载的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万佳公司陈述,安镇街道污水管网一、二期工程中***仅施工了部分地块、部分项目,其余地块和项目是他人施工的。经核对整理,***与万佳公司针对各地块工程量及价款的意见如下:
(一)安镇街道污水管网工程
1.查桥敬老院
关于万佳公司所辩***未按图施工的问题,万佳公司提供了污水管工程85号地块的施工设计图说明,说明第四部分检查井第一项窨井中载明,工程采用600*600的砌砖小方井(管道埋深≤1.5米时),小方井的具体做法参照给水排水标准图集02S515(第96、98页)。因***未按图集施工,在审计时被扣减了相应价款,审计报告第四项核减原因分析第二点载明,污水检查井价格未按投标价计取,原送审价格与清单描述不一致,现审定为按定额重新组价,结算审核中已作调整。关于700井的施工标准,万佳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建设部2006年12月1日发布的标准图集06MS201第11页的规定进行施工,而***未按图施工,因此相关工程款不予计取。
2.查桥金牛小区
3.金牛小区煤气管道
关于清单中所列浇地坪具体对应审计报告中的哪个细分项目,***无法明确阐述,万佳公司、***认为浇地坪对应的是审计报告中的水泥路面修复,因为工作量不包含在合同中,工作内容也不属于管道铺设,只是增量,因此认可在综合单价之外另行计算。
4.金牛小区三期
***认为该地块除审计报告细分项目的水泥混凝土路面修复外,其余工程均是其施工的,但其无法明确阐述清单中的破碎、挖土、运土、填石子对应审计报告中的哪个细分项目,并认为拆修粉电缆沟对应的是新增单价部分的管道方沟。万佳公司、***认为,破碎、挖土、运土、填石子、拆修粉电缆沟具体对应的是审计报告中的老路面切缝、拆除砼路面、余方弃置和挖沟槽土方,***主张的填石子不包含在审计报告中,是其他零星增补工程。
5.52#地块即查桥菜场
6.***在××镇××#××及代审计部分(查桥渔业村、赵陆更上、赵更上、安镇西街前、松山接太湖水、查桥蔡巷上、锡风饭店、13年老医院东)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审理中,***表示安镇老医院内不属于中标范围,因此审计报告中没有体现,但其确实施工了该地块,查桥幼儿园即审计报告中的56#地块,代审计部分不属于合同范围,双方没有约定如何计价,审计报告中也没有体现,但实际是其施工的,要求万佳公司、***提供审计报告予以结算。同时,审计报告中列明的所有地块均是其施工的,因此按照审计报告记载的工程量主张了56#地块、85#地块、查桥工业区零星污水工程、安镇工业区纬一路银邦国际地块、2011年安镇街道零星污水工程的工程价款。
万佳公司陈述,安镇老医院内、53#地块查桥影剧院、56#号地块查桥中学、85#地块查桥幼儿园、查桥工业区零星污水工程、银邦国际地块不是***施工的,是卫云培、邱玉飞、包柏兴施工的,此外***施工部分还涉及到整改和重做。万佳公司提供了与卫云培签订的《施工协议》、卫云培出具的领条、领款凭证、邱玉飞、邱叔来的领款凭证,邱玉飞收到雨污水工程款30461元、包柏兴收到2012年查桥污水工程等工程款200000元的签收记录。代审计部分不属于合同范围,双方没有约定如何计价,对应的是审计报告中的“2011年安镇街道零星污水工程”,其中投标单价部分工程款为28469.17元,扣除各项费用后按照25000元计算,新增单价部分工程款为15862.28元,扣除各项费用后按照12000元计算,合计代审计部分认可37000元。***对万佳公司提供的领款凭证及签收记录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
审理中,为核实部分审计价格的计算方式及依据,一审法院向安镇街道污水管网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建圆建方公司发函询问。建圆建方公司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1.查桥敬老院污水工程-新增单价部分,序号3项目编码040504001003砌筑检查井(雨水井)综合单价305.75元不是定额价,套用当时的定额价计算综合单价是450.56元。2.查桥敬老院污水工程-新增单价部分,序号1项目编号040504001001砌筑检查井(尺寸500*500),与投标文件序号13项目编号040504001001砌筑检查井(尺寸600*600,投标单价782.34元)在井垫层、井体砌筑、井体抹灰、井盖板等均存在差异,需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进行重新组价。经复核,综合单价584.23元计算无误。3.查桥敬老院污水工程-新增单价部分,序号2项目编号040504001001砌筑检查井(尺寸1000)与投标文件序号14项目编号040504001002砌筑检查井(尺寸1000,投标单价1602.48元)在井深(前者井深均深1.52米,后者井深均深1.8米)、井体砌筑、井体抹灰等均存在差异,需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进行重新组价。经复核,综合单价1069.81元计算无误。4.查桥金牛小区工程-新增单价部分,序号9项目编码040203006001块料面层不是定额价,套用当时的定额价计算综合单价是225.42元。序号10项目编码010302006001零星砌砖的综合单价是定额价。5.金牛小区煤气管道工程及金牛小区三期工程中涉及的综合单价是按照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3.2条计算得出,即金牛小区煤气管道工程(投标单价部分)以及金牛小区三期工程(投标单价部分)中的综合单价均为参照类似清单的综合单价(即其他地块的投标单价),金牛小区煤气管道工程(新增单价部分)中的综合单价均按照定额价计取。金牛小区煤气管道工程(投标单价部分)以及金牛小区三期工程(投标单价部分)中的综合单价如按照当时定额价计取并比照审计的工程量计算,总造价分别为193345.36元、314107.19元。
(二)安镇街道污水管网工程二标段
1.K30、K21、K22即安镇三善堂、老医院前东街、东街迂回路面
2.K23、K24即安镇居民二村
3.污水工程(查桥菜场北面及商业广场西侧)及牵引管即查桥菜场后东街
4.K6即查桥菜场北云龙地块
5.K26即安镇镇北园区
6.川桥头
(三)证人证言
审理中,***为证明其施工范围和工程量提供了由其书写施工地块,陈某、邹某等人签字捺印的说明予以佐证,并申请证人陈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邹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到庭作证。陈某陈述,其是***手下干活的人,曾经在安镇、查桥做过雨污水工程,具体施工地块名称由于时间太长记不清了,就是***提供的说明清单上写的地块,当时最多的时候有十几个人干活,这些地块一直到结束除了他们之外没有别的工程队参与施工,施工完成后未参与验收。铺设污水管道需要先挖沟,用水平仪测量好再把管道放下去,然后在管道上铺泥沙,覆盖管道后就回土,等几天整平后修复路面。期间没有施工过立管,在金牛小区那里修复过百米左右的电缆沟,也砌过化粪池,砌化粪池用了很多玻璃钢池用于沉淀,砌筑时先把玻璃钢池放进去,然后接管子,再用砖头砌,垫平修平,少数化粪池很大,玻璃钢池尺寸太小所以就没有用。施工时干活的人没有图纸,直接有人带着一起做,也有监理监工。邹某陈述,其曾经跟着***在安镇、查桥做过雨污水工程,具体施工地块名称由于时间太长记不清了,就是***提供的说明清单上写的地块,这些地块一直到结束除了他们之外没有别的工程队参与施工,施工完成后未参与验收。关于电缆沟修复,邹某称一般碰不到电缆,在***询问下表示好像在金牛小区三期施工过一百多米的电缆沟。至于砌筑化粪池,不需要用到其他材料,只要挖好坑沿着泥土砌上来就行了,砌筑的化粪池都差不多大。***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没有异议,其认为因为时间久远证人的记忆会有偏差,但整体可以证明说明上所列地块也就是污水管网一二期工程都是其实际施工的。万佳公司、***认为,***提供的说明都是自己写好了拿给证人签字的,证人也明确表示因时间久远具体施工了哪些地块已经记不清了,因此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此外,证人陈述的管道铺设经过没有灰土的施工内容,也可以证明***未按图施工,至于电缆沟修复,证人也是在***提示下才陈述有少许工程量。同时,证人证言亦可证实***没有施工到验收完成,后续补充施工和返修***并不知情。
三、付款情况。
***自认万佳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990000元,万佳公司辩称仅支付890000元,另外100000元系借给***的借款,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抵扣。同时,万佳公司还提供了记账清单,并陈述2019年2月2日,***在“2011年安镇污水款20000元,清”后面签字,***的签字行为可以证实案涉污水工程款已结清。***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其签字时没有“清”这个字,是后来添加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工资发放表、竣工验收证明、审计报告、***撰写的工程量及价款清单、付款明细、部分地块设计图及设计图施工说明、标准图集、施工地块证明、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法院向建圆建方公司发出的函、建圆建方公司回复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一、***与***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及合同主体;二、***主张的工程款应由谁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与***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但安镇街道污水管网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故***有权主张工程款。
关于合同主体,从万佳公司提供的付款明细可以看出***的工程款是由万佳公司支付的。同时,万佳公司也认可***是该公司员工,***是代表万佳公司与***签订施工合同。因此,***签订的施工合同相对方为万佳公司,***仅有权向万佳公司主张工程款。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关于***的施工范围及工程量,首先,***与***签订的一期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比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小,仅涉及菜场、金牛小区地块,因此,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增量部分,***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提供的施工清单中,“安镇老医院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在审计报告中也无对应地块,因此对该地块的工程量及价款不予支持;清单中代审计部分(查桥渔业村、赵陆更上、赵更上、安镇西街前、松山接太湖水、查桥蔡巷上、锡风饭店、13年老医院东)双方明确不在中标及施工合同范围内,对价款未作约定,且双方对审计报告中是否有对应项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此,该部分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在本案中不予理涉。53#地块查桥影剧院、56#地块查桥幼儿园虽然在审计报告中有记载,但这两个地块不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应当由***提供证据证明施工内容,对此,***仅提供了由其书写、证人签字的说明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从证人证言的内容来看,因时间久远,证人对施工地块的名称已无法详细说明,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因此,对于***主张的该两个地块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不予支持。
关于其他地块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该院认为:
第一,案涉合同的主要施工内容是管道铺设及窨井开挖,因此,***应当就各地块项下实际施工了哪些型号的管道和窨井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仅涉及路面修复的地块,如果万佳公司、***认可***施工了部分内容,但双方对于具体施工了哪些项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万佳公司、***应当就剩余工程是谁施工的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就各地块项下的分项项目,如果万佳公司、***认可***施工了部分工程,那么对比审计报告的工程量,万佳公司、***应当就剩余工程是谁施工的承担举证责任。同样,如果***提供的清单记载的工程量比审计报告记载的工程量多,则按照审计报告的工程量计算。
第三,关于万佳公司抗辩***施工的600*600井、1000井尺寸与标准图集不符,因此需要按照审计报告扣减相应比例的价款,然对于600*600井,审计报告中载明的费用核减原因是价格未按投标价计取,送审价格与清单描述不一致,无法体现存在未按图施工导致价格核减的情况;对于1000井,万佳公司应当先提供证据证明施工要求是按照标准图集施工,再提供证据证明***未按图施工,本案中,万佳公司的证据未达到足以证明***未按图施工,应当扣减工程价款的程度。同时,从审计单位的回函中也可以看出,审计时对600*600井、1000井比照投标价及投标时的设计图进行了重新组价,但由于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供施工图纸,万佳公司提供的施工说明也只是85号地块的设计图说明,因此不清楚万佳公司在实际施工时的施工要求是什么,也就无法反映审计价格的扣减原因是由施工人未按图施工导致的,因此对万佳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两个项目单价按照合同约定计取。
第四,在包含管道铺设内容的地块中,***依据审计报告补充主张的与路面铺设、修复相关的工程款,法院认为已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管道铺设综合单价中,因此不再另外计算。
第五,关于化粪池的施工单价,***陈述除了劳务外,其还购买了化粪池用于砌筑,因此在协议单价基础上增加500元,主张按照1100元/个计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需要另行购买化粪池,以及其实际购买和使用了化粪池,从证人证言看,两位证人对于在砌筑化粪池时是否使用了其他材料也陈述不一,因此对***的主张不予支持,化粪池应按协议价计算。关于***主张施工的特大化粪池,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第六,关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施工单价,但***实际施工的项目,结合建圆建方公司的询价意见,参照审计报告的价格进行计算。
据此,对一期工程各地块的工程价款作如下认定:
1.查桥敬老院——34024.75元
2.查桥金牛小区——286302.87元
***、万佳公司均认可金牛小区煤气管道地块的清单项目“赵志伟门口”、“花坛”分别对应的是审计报告查桥金牛小区的“块料面层”和“零星砌砖”,因此该两项款项在查桥金牛小区中予以计算。
3.金牛小区煤气管道——94965.15元
该地块施工内容不涉及管道铺设、窨井建造等工程主要施工内容,仅涉及路面拆除及修复需要的施工内容,万佳公司仅认可***施工了浇地坪,并认为浇地坪对应的是审计报告中的水泥混凝土路面修复,***不予认可。在此情况下,由于双方对***施工内容与审计报告的对应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万佳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地块实际由他人施工,因此,对***主张按照审计报告的工程量以及审计价款的一半计算工程价款予以支持。
4.金牛小区三期——80535.08元
5.52#地块即查桥菜场——214557.76元
关于二期工程的工程价款,如果某一地块的施工内容涉及管道铺设、窨井及隔油池建造,***清单项目中未列入上述项目,又要求依据审计报告增加的,由于这些施工内容属于合同项下的主要施工内容,因此应当首先由***承担实际施工的证据,否则对***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对于二期工程各地块的工程价款作如下认定:
1.K30、K21、K22即安镇三善堂、老医院前东街、东街迂回路面——173836元
2.2.K23、K24即安镇居民二村——25809元
3.污水工程(查桥菜场北面及商业广场西侧)及牵引管即查桥菜场后东街——25600元
4.K6即查桥菜场北云龙地块——102183元
5.K26即安镇镇北园区——115415.6元
6.川桥头——71198.8元
综上,雨污水管网一二期工程的工程款合计1224428.01元,万佳公司已支付990000元,尚欠234428.01元。从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并不能得出双方已进行过结算以及款项结清的结论,万佳公司最近一次向***付款的时间是2019年2月2日,因此***的诉讼请求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依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万佳公司应于当年年底支付80%的工程款,余款20%第二年年底结付,其中10%作为质保金。一期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质保期,二期施工合同中约定质保期为三年。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比例问题,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同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质保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年,超出部分的约定无效,故万佳公司应于2015年1月24日前结清所有工程款。现***主张自2015年10月15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万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34428.01元及逾期利息(以234428.01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099元,由***负担16408元,由万佳公司负担2691元。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上诉意见和庭审事实可知,双方对于***施工工程量和单项工程对价存在争议,而工程量和单项工程对价属于事实范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上述争议应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此,***一审主要提供了自行统计的工程量和工程总价表、两份合同、照片等材料,但上述材料尚不能与其诉讼请求完全对应,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施工事实、结合万佳公司关于***施工情况的陈述以及审计报告等资料,对于能够结合合同作出认定的工程作了细致的区分认定,虽然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均提出了不同异议,但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足以否定一审认定事实,故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工程量和工程对价予以确认。此外,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双方陈述、审计报告等材料尚无法对代审计地块工程款作出认定,该部分工程在本案中暂不理涉具有合理性。
关于结算问题,本案工程虽然早已施工完毕,也早已竣工验收,但双方并未进行结算,尤其是没有形成有效的签字结算材料,而事实上***也陆续在万佳公司领款,最后一笔领款时,双方也未明确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在前无结算,后无明确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万佳公司称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诉讼时效已过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工程款支付主体问题,人民法院已经查明***是代表万佳公司与***签订合同,北大公司、豪辰公司仅是出借资质,本案合同当事人为***和万佳公司,其他主体不负有向***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综上,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99元,由***、万佳公司各负担954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景 鑫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张朴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