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执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的(2022)锡仲裁字第01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2月28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苏02执59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2)锡仲裁字第0161号]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