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景致湖西生态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22民初3737号
原告: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村京城东路5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景致湖西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榴街道东郯公路温泉路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景致湖西生态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2018年6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无锡北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