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2879号
原告:宿迁市泰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双庄乡双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1423250973。
法定代表人:郭喜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同欣,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淮海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47878U。
法定代表人:傅云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泰山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海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泰山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泰山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泰山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告宿迁市泰山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