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顺和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南票矿务局破产管理清算组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宝地城C区44-2号。
法定代表人:周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一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票矿务局破产管理清算组,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黄甲街。
负责人:刘众,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龙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南票顺和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龙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淼,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锦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票矿务局破产管理清算组、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南票顺和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02民初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锦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02民初92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古塔区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2民初92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破产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职权,仅指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这种法律行为应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此案中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为另一法律关系,是对房产所有权确认的法律关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专属管辖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执行。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的效力应高于破产法,因此应当使用民诉法规定。故综上所述,请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2民初92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交由古塔区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南票矿务局破产管理清算组、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南票顺和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6年9月28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葫民二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宣告南票矿务局破产还债。二、由本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目前此案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尚未终结。《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上诉人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而非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该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锐
审判员 吕会杰
347535526592700审判员李丽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7338614033500法官助理胡占福
书记员 王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