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3039号
原告: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滨河新区昭武路金硕大厦1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95605515B。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掖市昊润金南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甘州区张肃公路巴吉滩28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7020767747150。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掖市昊润工贸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张肃公路巴吉滩28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8659793T。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张肃公路巴吉滩28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252800995。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昊润金南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掖市昊润工贸有限公司、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882.50元,由原告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882.50元。
审判员 康文玥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谢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