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95605515B
法定代表人:李天斌
住所地:甘州区
被执行人:民乐县名门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36R8500
法定代表人:樊东
住所地:民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乐县名门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8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民乐县名门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抵顶给申请人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梦白酒价值14400元(12箱×6瓶×200元),本案剩余案款20472元,被执行人民乐县名门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交纳10000元,2022年12月31日交纳10472元;
二、申请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偿还,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722执56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治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