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恢40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昭武路金硕大厦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9560551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电力局什字向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67204497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702民初2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3年3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9086.95元,被执行人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20000元,剩余39086.95元,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于2023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若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按照原法律文书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恢4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