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民终1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工业园区生态科技产业园东三环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2376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昭武路金硕大厦1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9560551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702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上诉人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11元,减半收取1655.5元,由上诉人甘肃***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宁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