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15120号
原告:佛山市港铝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蕉村委会建星村民小组长墩圩口(林晃治厂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98105303D。
法定代表人:阳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玲,女,汉族,1989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平朗路9号万国城B座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896751。
法定代表人:马腾龙,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港铝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2020年6月11日,原告佛山市港铝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港铝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2元,由原告佛山市港铝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丽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