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29079号
原告:深圳市华业创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安大道176号佳兆业茗萃园二期8A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87453G。
法定代表人:梁希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南,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平朗路9号万国城B座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896751。
法定代表人:马腾龙。
原告深圳市华业创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立案。原告深圳市华业创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华业创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淑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彤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