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民初3990号
原告: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建工路火车北站货场间休大院。
法定代表人:闵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佐伟,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平朗路9号万国城B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马腾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前,以已与被告达成付款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受理后,在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曹华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术妍
书记员林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