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保537号
申请人: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建工路火车北站货场间休大院。
法定代表人:闵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平朗路9号万国城B座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896751。
法定代表人:马腾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恒大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胜任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