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1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顺大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27号嘉汇新城汇时代商铺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TXTXA。
法定代表人:幸册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雁,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鹏,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平朗路9号万国城B座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896751。
法定代表人:马腾龙。
上诉人深圳市顺大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顺大新科技有限公司经一审法院书面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顺大新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路德虎
审判员 蔡妍婷
审判员 刘灵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龙灵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