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大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24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利郎社区平吉大道平朗路9号万国城B座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896751。
法定代表人马腾龙。
被执行人深圳市顺大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27号嘉汇新城汇时代商铺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TXTXA。
法定代表人幸册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腾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顺大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4民初3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3244.8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顺大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16060.19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138元后剩余执行款共计15922.19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月明
审判员  边国来
审判员  邢 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