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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26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4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建材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8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于1982年10月-1990年4月在建材设计院工作,1990年4月退休。***自1982年起就是8级工制中的5级工,1982年职工升级呈批表上单位审批意见(1983年)中明确记载:“同意升一级,由工人四级。材料科研机构工人五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85年12月)上也明确记载***是五级工。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1990年9月12日):“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不是技师的普通**。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在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工人技术职务一律纳入技师聘任制。”所以***应当**为技师。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建材设计院赔偿***因1987年未**为技师、1993年未套改为高级技师,导致自1993年至2019年4月每月少发两级工资的退休金,共计约80万元。二、判令建材设计院修改***的档案,将***1987年未**的技师,**为技师;1993年未套改的高级技师,套改为高级技师。”因此,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项的情形,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请求再审法院查明事实,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建材设计院提交意见称,一、***称其本人应从技工**为技师,没有依据。《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技师必须经过考核、评审。”第六条中明确规定“申请技师由本人提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者技师考评组织考核、评审。考核、评审合格的,发给技师考核合格证书。”***本人档案中未见其申请技师考核的资料,***本人也不能提供技师考核合格证书。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技师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后,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其他有***待遇。”***在建材设计院工作期间,其岗位为“保管员”,不符合任职技师岗位资格的要求。三、《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高级技师评聘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不是技师的普遍**……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在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工人技术职务一律纳入技师聘任制,今后不得自行设置工人技术职务”。同一文件第六条明文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应会同本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分别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和各专业(工种)的考评组织,由其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高级技师考核、评审工作。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此文件发布时,***已经退休。且其不能提供其本人参加技师和高级技师评聘的证明,也未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资格证或高级技师资格证。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岗位“保管员”也并非要求技师任职的岗位,更不符合劳培字[1990]14号文件中标明的“高级技术职务要根据行业特点,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工作岗位”的设置要求。建材设计院也从未设置过高级技师的岗位。四、建材设计院人事部门与***一起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401室职工养老保障处咨询,答复是1993年的工资套改要根据《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已确认的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来套改。***未经评聘就直接按照技师并高级技师套改工资的要求不合理。请求再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与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之间系职称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加付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