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23民初1349号
原告:**,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
被告: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南辛庄西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C。
法定代表人:靳志刚。
被告:靳志刚,男,汉族,现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靳志刚技术中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37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