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终8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延茂,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号。
法定代表人:靳志刚,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长立,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济南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3526号民事裁定,并责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1987年未晋升为技师、1993年未套改为高级技师导致原告自1993年起至2019年4月止每月少发两级工资的退休金,共计约少发退休金80万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被告修改原告的档案,将原告1987年未晋升的技师,晋升为技师;1993年未套改的高级技师,套改为高级技师。”请求事项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因此,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项的情形,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美称其本人应从技工晋升为技师,我单位不予认可。**美工作期间岗位是保管员,不符合任职技师岗位资格要求,其不能举证证明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证,其未经评聘就直接按照技师或者高级技师套改工资的要求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1987年未晋升为技师、1993年未套改为高级技师导致原告自1993年起至2019年4月止每月少发两级工资的退休金,共计约少发退休金80万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被告修改原告的档案,将原告1987年未晋升的技师,晋升为技师;1993年未套改的高级技师,套改为高级技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1987年未晋升为技师、1993年未套改为高级技师导致原告自1993年起至2019年4月止每月少发两级工资的退休金,共计约少发退休金80万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被告修改原告的档案,将原告1987年未晋升的技师,晋升为技师;1993年未套改的高级技师,套改为高级技师”,其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是事业单位法人,***是单位在编正式职工,于1990年退休。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是事业单位法人,***是单位在编正式职工,因此,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人事争议,一审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本案欠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而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之间系职称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审理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