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风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陕西华电瑶池发电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82财保27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长风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12471J。法定代表人:王敏,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连恩,男,土族,1980年9月18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632XXXXXXXXXXXXXXX,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陕西华电瑶池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233。法定代表人:王向儒,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陕西长风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依法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长风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2398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陈宝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院印) 书 记 员 李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