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82财保27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长风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12471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土族,1980年9月18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632XXXXXXXXXXXXXXX,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华电瑶池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23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长风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依法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长风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2398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院印)
书 记 员 李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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