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提**氪空间(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9682号 原告:提**氪空间(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3-8号205(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3号60幢270库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提**氪空间(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要求确认原告和被告2018年9月30日签署的《会员服务协议》于2019年1月31日解除、原告无需退还被告已支付的服务保证金62204.40元、原告无需退还被告已支付的注册地址保证金3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解约违约金155511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迁址违约金233266.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原告向被告提供约定服务相关事宜共同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会员协议》,并分别于2018年9月19日、2018年9月30日共同签订《会员协议(变更场地)》。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将办公场地交付被告使用并在协议履行期限内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内容。但被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于2019年1月7日单方提出终止协议。有鉴于此,双方约定协议于2019年1月31日解除,被告确认原告不予退还已支付的服务保证金,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解约违约金155511元,并约定因被告广州分公司未于协议解除日前30天内变更或注销原告向其提供的注册登记地址,原告不予退还被告已支付的注册地址保证金及被告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比例违约金。因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署的虽然名为《会员服务协议》,但该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承租原告办公场地,实际为房屋租赁合同,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因租赁场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会员服务协议》,但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向被告出租办公场地,协议所约定的其他内容系基于出租办公场地而产生的,故实质上为房屋租赁合同,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经查,案涉办公场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故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