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7577号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3号60幢270库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镇龙村上境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1988号1幢-1047。 法定代表人:林亿。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广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升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公司向**公司支付设计费370.5万元及利息(其中,利息1以5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2以11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3以11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4以85.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升龙公司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公司、升龙公司为“黄埔区镇龙村旧村改造融资R-13地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等项目建筑设计工程的的发包方。**公司为专业的设计公司,两被告邀请**公司对本项目建筑设计工作进行报价。2020年12月9日,**公司向两被告发送《报价函》,对本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报价。后,**公司与两被告就本项目建筑设计的设计内容、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且一致同意签订《黄埔区镇龙村旧村改造融资R-13地块项目建筑设计合同(规划/方案/建筑扩初)》(合同编号:GZZL-SJ2021-003)(以下简称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约定本项目的设计费总额为570万元。**公司按照约定对本项目进行建筑设计工作,并向两被告交付了设计文件。目前**公司已完成设计合同前四个阶段的设计工作,两被告应向**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即两被告应向**公司支付设计费370.5万元,但经**公司多次催促,两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设计费。综上,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升龙公司、**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公司提交一份其于2020年12月9日出具的《报价函》,载明:升龙集团,我方很荣幸能被邀请参与“升龙集团广州镇龙西旧改项目”的前期报价工作,我司针对此项目报价总计为1242.27万元,其中升龙集团镇龙西旧改项目R-13地块建筑方案设计总计697.91万元,升龙集团镇龙西旧改项目R-14地块建筑方案设计总计544.36万元。 **公司提交一份《黄埔区镇龙村旧村改造融资R-13地块项目建筑设计合同(规划/方案/建筑扩初)》,合同载明的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公司,鉴于甲方正在从事黄埔区镇龙村旧村改造融资R-13地块工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现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工作,工程项目名称为黄埔区镇龙村旧村改造R-13地块工程,工程项目规模为项目用地面积61516平方米,住宅和底商、***、**所、配套约282973.6平方米。设计内容为黄埔区镇龙村旧村改造融资R-13地块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总体汇划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配合、设计后期配合服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载明超高层设计费4360000元,高层设计费950000元,公建配套设计费80000元,配套商业设计费180000元,***、**所设计费130000元,暂定总价5700000元。第4.3付款方式载明合同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暂定总价的10%,规划及单体方案完成甲方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暂定总价的30%,方案报规成果提交、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并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复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暂定总价的50%,立面扩初设计完成、甲方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暂定总价65%,立面控制图、节点大样、技术交底完成、甲方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暂定总价75%,立面控制图提交并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完成审核第三方土建施工图与幕墙施工图后,且土建施工图与幕墙施工图获审图单位审查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暂定总价85%,外立面工程施工招标配合、材料定版、材料招标与工程样板审核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总价95%,外立面施工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100%。第5.15规定甲方指派***为该项目负责人,负责图纸审核、设计意见交流等事宜,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设计人员。第9条违约责任第9.5规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第4.3条付款方式规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因甲方自身原因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落款处甲方和乙方均没有签字、**。**公司主张**公司对接人称项目时间紧,要求**公司先开始设计工作,合同的流程同步进行,**公司多次催促**公司**。 **公司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明:1、工作请示单显示请示内容为事关黄埔区镇龙村旧村改造R-13地块项目建筑设计(方案)设计单位选定,根据公司要求,启动黄埔区镇龙村旧村改造R-13地块项目建筑设计(方案)设计工作,因深圳**与汇**承接我司项目较多且业务饱和,经总裁推荐并经设计中心考察对比,**与**在业界为同等实力公司,且业界口碑较好,拟委托**公司承接本项目。经多轮商务谈判并参考**及汇**以往项目报价,**公司报价如下……合计5700000元。妥否?请领导批示!经办人处有***的签字主管职能部门会签处及财务部一栏分别有“李睿”、“***”的签字,批复意见有“***”及董事长的签字。2、**公司用章审批表,显示用印人为***,用印类别为公章、法人章,用印事由为办理**公司关于黄埔区镇龙村旧村改造R-13地块项目建筑设计合同(方案),考虑到此合同可能需要拿去建设局备案,故申请加盖法人章;用印资料为黄埔区镇龙村旧村改造R-13地块项目建筑设计合同(方案),合同编号为GZZL-SJ2021-003,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公司,合同金额5700000元,***在部门负责人签批一栏签字,李睿、**在公司领导审批意见一栏签字。3、**公司方与“hysir(***升龙)”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2月25日**公司方问“想问下镇龙的合同批了吗”,2022年3月1日问“麻烦问一下合同的进展”,“hysir(***升龙)”回复称“请示老板还没有请,已经跟总裁跟**反馈了这个事了”,2021年3月17日、3月18日“hysir(***升龙)”向**公司发送了上述用章审批单、工作请示单,并称“接下来搞合同”,此后至2021年4月10日**公司方与“hysir(***升龙)”一直有就合同签订事宜在微信沟通,“hysir(***升龙)”于2021年4月称“预计下周一开始重签。法务如果没有意见,月底左右应该可以***给到你们,合同下来就可以请款了”。4、“黄埔镇龙R13项目甲乙方设计沟通群”显示“升龙-***”曾于2020年12月12日、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7日发布会议通知,会议的主题有“镇龙首开融资及复建规划方案汇报、展示区方案汇报”“镇龙项目融资住宅深化方案、展示区方案沟通会”“镇龙项目融资住宅深化方案”“镇龙首开复建及融方案汇报会”,参会人员有***、***、***、***等人。该微信群显示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4月17日,**公司方与“hysir(***升龙)”等人在群内就设计问题进行沟通。**公司还提交公证书,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并主张其与**公司就本项目设计工作的报价、设计合同内容的确认及设计合同的签订进行协商、沟通。 **公司提交设计成果确认函、邮件发送记录,主张其已完成设计合同前四个阶段的设计工作,第一、二阶段的设计成果得到**公司的确认,**公司应支付至合同金额的65%即370.5万元。设计成果确认函载明的项目名称为(住宅)升龙集团广州镇龙村(西片区)R13地块旧村改造,设计阶段为已完成合同第一阶段、第二阶段(规划及单体方案),累计占合同额的30%,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已完成该项目上述阶段工作,并已提交相应设计成果。该确认函下方的复函单位项目负责人处有签字。邮件发送记录显示**于2021年1月1日向***发送提资施工图复核结构、管井、面积.rar文件,于2021年1月11日发送总规效果图.rar文件,于2021年1月27日发送镇龙R13地块阶段性成果.rar文件,2021年4月1日发送提资景观资料.rar文件,于2021年4月3日发送提资施工图、过程图纸.rar文件,2021年4月12日发送提资施工图方案图纸(平面).rar文件,2021年4月24日发送升***R13地块旧改报规文本。 **公司提交(2021)粤0112民初9080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粤01民终10405号民事判决书,主张**公司系黄埔区镇龙村旧村改造项目的服务单位,负责黄埔区镇龙村旧村改造相关工作。上述判决书的第三人为**公司,**公司在上述案件的答辩中自认其是镇龙村旧村改造的前期服务单位。 **公司还提交升龙公司及**公司的企业信息,主张两被告为关联企业,且存在混同用工。 **公司提交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明其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资质。 本院认为,**公司、升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在依法审核**公司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设计费问题。首先,**公司提交的《黄埔区镇龙村旧村改造融资R-13地块项目建筑设计合同(规划/方案/建筑扩初)》虽然没有**公司的签章,但结合该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乙方项目负责人为***与工作请示单、用章审批表上***签名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佐证***为**公司就该项目的对接人。其次,**公司提交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可以证明其具有建筑设计资质,其提交报价函、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公***就黄埔区镇龙村旧改R-13地块工程的设计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公司、升龙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设计合同关系。再次,**公司提交的其与***的邮件记录,可以证明其已于2021年将第一至第四阶段的设计成果发送给***,**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确认函复函单位负责人处也有相关人员的签字,因此本院采信**公司已将部分设计成果交付给**公司的主张。最后,**公司已将第一至第四阶段的设计成果交付给**公司,其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设计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的第4.3条约定,第一阶段的设计费总价的10%应于合同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阶段的设计费暂定价的30%应于规划及单体方案完成、甲方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阶段的设计费总价的20%应于方案报规成果提交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并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复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第四阶段的设计费总价的15%立面扩初设计完成、甲方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支付。**公司未按照上述时间支付设计费,**公司要求**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未超出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设计费至总价的65%即3705000元(5700000元×65%)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5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5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升龙公司的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结合上文认定,本院认定的是**公司与**公司之间成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公司主张**公司与升龙公司为关联公司且存在混同用工问题,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其要求升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705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5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5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440元,由被告广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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