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贵州金久建筑施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5执153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对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金久建筑施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作出的(2018)黔05执153号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黔05执153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一页正文第十三行“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津仲裁字第0429”补正为“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津仲裁字第0430”,第一页正文第十六行“第0429号仲裁裁决书给付人民币548157.00元”补正为“第0430号仲裁裁决书给付人民币653335.30元”。
审判长 黄 梅
审判员 刘崇高
审判员 宗慧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古成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