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2341号
原告***。
被告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香年广场A座10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程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