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终7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合众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简称“中合众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
原审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简称“惠州平安分行”)。住所地惠城区麦地东路8号绿湖新邨A1-A4栋1层02部分03。
原审第三人:杨金坤,女,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
上诉人中合众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惠州平安分行、杨金坤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合众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永宏
审 判 员 徐国华
审 判 员 刘天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斯翀
书 记 员 卢晓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