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合众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某某合、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执240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合,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北路**越众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9224685-6。

法定代表人姚欣翘,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立钦,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合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立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3民终6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255,587.22元及迟延支付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其义务,支付了人执行款人民币603,948.73元。经向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立钦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其义务,另一被执行人王立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必要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次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439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代扣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林申

审判员  郝江山

审判员  杨桂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宸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