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执240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合,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北路**越众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9224685-6。
法定代表人姚欣翘,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立钦,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合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立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3民终6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255,587.22元及迟延支付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其义务,支付了人执行款人民币603,948.73元。经向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立钦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其义务,另一被执行人王立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必要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次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439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代扣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林申
审判员 郝江山
审判员 杨桂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宸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