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02民初105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气压厂棚户区改造项目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稼轩路西。
负责人:钟云。
被告:***,男,汉族,46岁,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气压厂棚户区改造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赣州银行营业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气压厂棚户区改造项目部支付货款15221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8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向被告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气压厂棚户区改造项目部提供铁钉、铁丝和扎丝等建材,共计货款15211元,原告将建材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出具收货清单。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致诉。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区别,且被告深圳市越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气压厂棚户区改造项目部未经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芬
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
代理审判员 钟 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邱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