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华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三门峡华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沿黄半岛景观带建设指挥部黄河公园建设办公室、三门峡市林业和园林局、三门峡市黄河公园管理处、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628号
原告三门峡华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守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尚娟娟,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三门峡沿黄半岛景观带建设指挥部黄河公园建设办公室。
代表人水贤礼,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三门峡市林业和园林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和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黄河公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俊武,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乔长江,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三门峡华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与被告三门峡沿黄半岛景观带建设指挥部黄河公园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黄河公园办公室)、三门峡市林业和园林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三门峡市黄河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黄河公园管理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娟娟,被告黄河公园办公室、市林业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和平,被告黄河公园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张俊武,*长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艺公司诉称:2013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黄河公园管理处、林业局下属的黄河公园办公室签订书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原告编制黄河公园地质灾害治理沿黄西延段护坡治理及窑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原告接受委托后,由于被告根据建设批准文件对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规模及施工总投资等设计基础资料多次变更,导致原告按被告要求对该项目出具了多份设计施工图。经被告审定,原告最终向被告提交了总投资约312万元的施工图,设计费应付46900元。但被告未能支付设计费。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46900元、设计返工费8610元及逾期支付设计费违约金68474元(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6月8日,要求计算至全部设计费付清之日止)。
被告黄河公园管理处辩称: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实,但与其他被告无关。原告诉请的设计费46900元和返工费8610元没有依据,其诉请的逾期支付设计费违约金68474元不能成立。双方于2015年1月8日才对原告应当收取的设计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然而原告又反悔,导致截止目前无法结算。要求依法确认设计费金额为24000元。
被告市林业局辩称:被告没有和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没有和原告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将其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黄河公园管理处辩称:被告没有和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没有和原告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将其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长江辩称:被告是根据单位领导的安排进行工作的。对于这个工作,被告只是经手人,前期找设计单位是被告负责的。在设计过程中,单位领导多次要求修改方案,最初的总投资是160万元,后来确定的总投资为300多万,原告的施工图作了500多万,报财政未获审批,后来又确定的是300多万。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三门峡市委下达三文(2011)126号通知,决定成立三门峡沿黄半岛景观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黄河公园办公室等3个办公室,其成员由市林业局等相关单位组成。2013年2月初,因黄河公园地质灾害治理沿黄西延段护坡治理及窑洞建设工程,乔长江作为经办人,根据建设指挥部成员市林业局领导的安排,联系设计单位。经过前期洽谈,最终确定由华艺公司进行设计。2013年3月2日,华艺公司(乙方)和黄河公园办公室(甲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编制三门峡市黄河公园地质灾害治理沿黄西延段护坡治理及窑洞建设工程设计。项目总投资160万元,费率1.5%,设计费24000元,设计费在施工图完成后一次性付清。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设计费。双方发生争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华艺公司设计的过程中,根据黄河公园办公室及相关负责人的要求,由乔长江具体传达意见,多次对设计图纸进行了修改,每次修改的图纸方案通过信箱邮件方式发送***,于2013年5月份完成了最终的施工图,交付黄河公园办公室。经过修改,总投资已经超出了最初的投资160万元,达300余万。关于设计费,双方协商,最初合同约定的总投资160万元对应的设计费24000元华艺公司应开具发票,由黄河公园办公室上报财政支付,其余设计费另外支付。但黄河公园办公室未能支付设计费。2015年3月2日,黄河公园办公室作出三***(2015)第01号关于黄河公园沿黄路西延段护坡及窑洞工程设计费用的请示的文件,其中载明:“三门峡华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份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完成了该项工程的图纸设计。后由于黄河公园西部区域规划调整,沿黄路西延段护坡治理及窑洞建设工程暂停实施,工程设计费也一直无法直接进行拨付。设计单位多次催要设计费,并于2015年2月12日将该项目工程设计费拖欠问题投诉到市长信箱。为妥善解决此事,我们建议在黄河公园工程前期费用中予以解决。”此后,华艺公司多次向黄河公园办公室及向市林业局领导信箱发函等方式催要设计费未果,诉至本院,要求黄河公园办公室、市林业局、黄河公园管理处、***支付设计费46900元、设计返工费8610元及逾期支付设计费违约金68474元(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6月8日,要求计算至全部设计费付清之日止)。
诉讼中,2015年12月21日,本院依华艺公司申请,委托河南友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华艺公司设计的黄河公园办公室一、二、三号窑院造价进行鉴定。2016年4月21日,河南友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一、二、三号窑院总造价为3275793.56元。
另查明:黄河公园管理处系市林业局下设的事业单位,于2013年2月5日经审批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黄河公园办公室是经三门峡市委发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并有独立的财产和专门的经费,其符合法律意义上?“其他组织”的条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原告与被告黄河公园办公室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进行了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具体经办人员乔长江传达了相关领导的意见,要求对图纸进行了多次修改,原告根据其要求也已实际履行。虽然双方未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但应视为双方对原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变更,故被告黄河公园办公室应向原告支付变更后的图纸方案相对应的设计费。诉讼中,经本院委托,对其最终的图纸方案所对应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总造价为3275793.56元,根据双方约定的设计费的费率1.5%,设计费应为49136.9元,原告主张46900元,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违约金问题。被告未能在约定的2013年5月20日前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付违约金”,该意见应视为原告认为其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酌定其违约金应为拖欠设计费46900元的30%即14070元为事宜。
关于返工费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返工费,但未明确约定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二)之规定予以确定。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30%计算收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40%计算收费”之规定,原告主张返工费8610元符合行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黄河公园管理处和市林业局、***承担责任之诉请,因该三被告不是原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相对人,且乔长江与原告前期洽谈,更是履行其职务行为,故原告该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河公园办公室辩称“对原告变更的图纸方案不予认可,且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该辩称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沿黄半岛景观带建设指挥部黄河公园建设办公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门峡华艺规划建筑有限公司设计费46900元、违约金14070元、返工费8610元。合计69580元。
二、驳回原告三门峡华艺规划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原告三门峡华艺规划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390元,被告三门峡沿黄半岛景观带建设指挥部黄河公园建设办公室负担1390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三门峡沿黄半岛景观带建设指挥部黄河公园建设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应当附上诉费预收票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