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规划设计院

浏阳市规划设 计院诉湖南伟晖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02民初11419号
原告:浏阳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湖南伟晖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浏阳市规划设计院与被告湖南伟晖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晖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伟晖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浏阳市规划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已代收的办证费用4638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26日,浏阳市规划设计院与伟晖公司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10521524。合同约定,由浏阳市规划设计院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伟晖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芙蓉区远大一路***号*栋单元**房,伟晖公司应于交房后910个工作日内为浏阳市规划设计院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合同还约定伟晖公司代收浏阳市规划设计院应承担的房屋交易费用(办证费用)。
合同签订后,浏阳市规划设计院向伟晖公司支付房款827726元及契税33109元、印花税414元、物业维修基金11617元、产权登记证费550元、预告登记费550元、国土证费140元等办证费用46380元,交房后伟晖公司一直未给浏阳市规划设计院办理产权证。后浏阳市规划设计院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协助执行下才将产权证办好,办证费用由浏阳市规划设计院垫付。伟晖公司违反约定,未给浏阳市规划设计院办好产权证,理应退回已代收的办证费用。浏阳市规划设计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伟晖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质证意见和证据,本院视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举证、辩论的权利。
经庭审当事人举证,本院认证,确认以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10521524)、交纳购房款的发票、交纳契税及房屋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等费用的收据、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的陈述等。
本院查明事实与浏阳市规划设计院诉称意见基本一致,庭审中,浏阳市规划设计院认可伟晖公司为其办理了预告登记。
本院认为:浏阳市规划设计院与伟晖公司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伟晖公司仅为原告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未全面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义务,代为收取的契税、印花税、物业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国土证费共计45830元,应予退还给浏阳市规划设计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伟晖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浏阳市规划设计院退回契税、印花税、物业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国土证费共计45830元。
二、驳回浏阳市规划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其他诉讼费560元(公告送达费),共计1520元,由湖南伟晖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丹
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
人民陪审员  何显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