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执保167号之四
申请保全人:***,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保全人:山东同济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保全人:***,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同济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1481民初4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同济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财产400000元。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户6221********存款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