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济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昌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临执字第873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山东同济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世纪路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同济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同济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724.3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山东同济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