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302民初3933号
原告:张召所,男,汉族,1967年7月10日生。住麒麟区。
法定监护人:高昆平,女,汉族,1967年12月22日生,住麒麟区。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高昆林,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生。住麒麟区。系高昆平弟弟。(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64526C。
住所地: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勇。
委托代理人:张勤,女,布朗族,1988年11月10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炜,男,汉族,1992年6月1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张召所诉被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召所的委托代理人高昆林、被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勤、高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支付原告已经垫付的医疗费80130.52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请医疗费金额变更为86317.32元。
事实与理由:2008年5月3日,原告在被告单位上班时,不幸被行车吊钩砸中头部,致原告严重受伤,2013年11月5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2013)临床鉴字293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张召所重型颅脑损伤后完全混合性失语,继发性癫痫形成四肢瘫痪,重度运动障碍,大小便失禁,达一级伤残”。2015年5月29日,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民终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原告今后因治疗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可另行主张。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6月2日,原告因病再次住院治疗,现已经产生医疗费用共计80130.52元,但被告却拒绝支付。另原告张召所于2016年11月9日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高昆平为其监护人。
被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口头答辩称,对确实发生在张召所身上的费用,我们愿意支付。
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及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4)麒民初字第2261号及(2020)云03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3、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民终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4、麒麟区人民法院(2016)云0302民特6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5、医疗费票据19张以及用药清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各7份。
经质证,被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张召所经曲靖开发区西山劳务输出服务公司(该公司2014年1月7日清算完毕,于2014年1月15日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劳务派遣到被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并被安排到曲靖锌厂电解车间工作。2008年5月3日,原告在工作时被行车吊钩坠落砸中头部,致原告严重受伤。2013年11月5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召所重型颅脑损伤后完全混合性失语,继发性癫痫形成四肢瘫痪,重度运动障碍,大小便失禁,达到一级伤残”。2015年5月29日,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民终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原告今后因治疗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可另行主张。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6月2日,原告在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85989.32元。原告诉至我院,提出前述诉请。
另查明,原告张召所于2016年11月9日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高昆平为其法定监护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原告张召所在劳务派遣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受到伤害,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85989.32元,被告亦予以认可,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召所医疗费人民币85989.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晏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