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辖51号
原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64526C。
法定代表人:孙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黎,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地铁大兴线生物医药基地站地上二层2F-0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763559090。
法定代表人:唐永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海,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宏公司)诉被告北京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驰宏公司诉称,2011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综合业务协同办公系统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综合业务协同办公系统硬件、软件、配套系统及技术资料等。明确被告供货清单,及各单项标的物对应的合同价款。被告在质保期内承担供货设备的加工制造,并到现场指导安装、调试、试生产、培训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支付预付款221.4万元,11月14日支付设备货款295.2万元。但被告自2014年2月28日才开始陆续供货,并一直未交付X5BusinessServer两套软件配套系统授权License,导致原告无法使用该系统。经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综上,请求解除原、被告2011年7月20日签订的《综合业务协同办公系统设备采购合同》项下X5BusinessServer两套软件对应部分的合同内容;判令被告返还对应合同价款212万元,及以21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利息损失为886925.1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矿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名为《设备管理信息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既包括软件、硬件的购买,又包括在软件基础上进行的“应用模块开发”,而“应用模块开发”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属于技术开发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技术成果。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据此,本案应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2011年7月20日签订的《综合业务协同办公系统设备采购合同》,供货一览表中包括软件、硬件部分,以及现场实施调试、应用模块开发、系统维护等,其中软件部分包括:基础办公协同系统、电子商务采购系统、系统接口、X5BusinessStudio、X5BusinessServer、WINDOWS2008SERVER,软件价格449.5万元;应用模块开发费119.05万元,项目总价738.11万元。原告起诉被告未交付X5BusinessServer两套软件配套系统授权License,导致无法使用该系统,原告起诉的事实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诉请解除合同项下X5BusinessServer两套软件对应部分的合同内容;返还已支付的X5BusinessServer两套软件及配套系统对应合同款项212万元,支付2019年12月2日前的利息损失886925.12元,并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款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本案应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被告北京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技术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涉案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曲靖)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云高法〔2017〕118号)规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曲靖市辖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故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2011年7月20日,驰宏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矿通公司签订《综合业务协同办公系统设备采购合同》,约定驰宏公司向矿通公司采购综合业务协同办公系统软硬件设备,矿通公司负责提供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工具、图纸、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本案中,驰宏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解除原、被告2011年7月20日签订的《综合业务协同办公系统设备采购合同》项下X5BusinessServer两套软件对应部分的合同内容;2.判令被告返还对应合同价款212万元,及以21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从驰宏公司所提诉请看,其起诉仅涉及解除《综合业务协同办公系统设备采购合同》项下X5BusinessServer两套软件对应部分的合同内容,而非解除全部的合同内容。合同所涉及的X5BusinessServer两套软件,属于合同约定购买的软件部分,且合同约定价款与驰宏公司请求返还价款相同,均为212万元,说明案涉标的仅涉及软件的买卖,并不涉及技术开发。矿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合同既包括软硬件的购买,又包括在软件基础上进行的“应用模块开发”,而“应用模块开发”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属于技术开发的内容,故本案案由应为技术合同纠纷。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在《综合业务协同办公系统设备采购合同》中,在计算项目总价部分约定了1190500元的“应用模块开发费”,但本案诉请并不涉及该部分内容,且双方对于“应用模块开发费”的约定是否涉及技术开发也需要进一步查证。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当为买卖合同纠纷,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技术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对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双方在《综合业务协同办公系统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合同签订地为云南曲靖,故本案应当由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管辖。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冯春梅审判员杨明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艾      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