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增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同增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8789号
原告:上海同增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庞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上海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增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顾煜麟
审 判 员  周 珣
人民陪审员  赵枫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丹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