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鑫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执260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胶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064143605。
法定代表人:徐启威,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2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4484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448432元,由于已穷尽现有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20年10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静静
书记员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