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甘力建材有限公司、青岛鑫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1171号
申请人:青岛甘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229号四方装饰城甲区1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鑫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胶马路南侧(青岛灯具二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徐启威。
申请人青岛甘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鑫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786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鑫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86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45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衣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