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鑫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183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57号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庆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被告:青岛鑫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胶马路南侧(青岛灯具二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徐启威。
被执行人:青岛新视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林峰。
被执行人:青岛迪威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号2号楼1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火。
被执行人:青岛温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2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爱青,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林峰,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徐启威,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203民初6291号。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鑫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视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迪威娜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温商担保有限公司、黄爱青、林峰、徐启威名下存款人民币3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予以拍卖或变卖以所得价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需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