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德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2884号
原告:***,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洋,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小君,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德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栋2单元24层2408号。
法定代表人:孔庆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莹,北京金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德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晨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
***诉称,其与中德晨晰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签订《项目投标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就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信特种钢铁有限公司1×80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工程燃气锅炉烟气脱硫除尘EPC总包工程以及陕鼓动力本年度拟投资建设的同类项目”(招标编号:ZBGCGS-2020-063)为中德晨晰公司提供投标服务。同时约定,中德晨晰公司中标后应按和业主所签订合同总金额的6%(含3%增值税)向***支付咨询服务费,该费用应于收到业主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该服务协议签订后,***按照约定向中德晨晰公司提供了投标服务,中德晨晰公司也于2020年4月30日被确定为合同项目的中标方,并于2020年5月25日与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就合同项目签订了《河北华信特种钢铁有限公司1×80MW超高温亚临界中间再热煤气发电工程总承包项目脱硫除尘系统采购合同》《冀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80MW超高温亚临界中间再热煤气发电工程总承包项目脱硫除尘系统采购合同》《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2×80MW超高温亚临界中间再热煤气发电工程总承包项目脱硫除尘系统(1)采购合同》《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2×80MW超高温亚临界中间再热煤气发电工程总承包项目脱硫除尘系统(2)采购合同》。现上述合同均已正常履行,中德晨晰公司也实际收到业主方支付的部分款项,但其拒不按照与***签订的服务协议的约定在收到业主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已收款的6%支付咨询服务费。中德晨晰公司拒不履约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德晨晰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472526元及利息(利息以应付未付咨询服务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中德晨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并未在注册地办公。并且,中德晨晰公司与***签订的《项目投标咨询服务协议》第7条“争议的解决”,明确载明甲方中德晨晰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约定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的争议若协商不成,应当向甲方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尽管服务协议载明的甲方中德晨晰公司的所在地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但双方已经通过合同约定对中德晨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行了确认,并约定了管辖,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属合法有效。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中德晨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乙方)与中德晨晰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签订的《项目招标咨询服务协议》中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明确约定:“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且在本案中,中德晨晰公司提交《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无偿使用证明》,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朝阳区,《项目招标咨询服务协议》中就履行合同产生产生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不违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院予以认可。故中德晨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德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春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岳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