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上海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0民初5769号
原告:**,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闪仁俊,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小。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闪仁俊、被告上海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3月至7月劳务费7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入职被告,2016年2月退休,次月原、被告另行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工资待遇维持原状,即每月15,000元,然被告持续欠付劳务费,并于2016年7月21日无故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故作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辩称:对聘用事实无异议。但原、被告曾有前案,就同一期间的劳务费原告目前主张数额与另案不同,且被告曾在2016年4月之后发放过劳务费。现不同意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被告曾另涉裁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差额,本院受理案号为(2016)沪0110民初16343号。2、生效判决查明: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入职被告处,在设计岗位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劳动合同期原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于2016年3月1日退休并自此领取养老金;原、被告遂另行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合同期是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聘用工资为协商工资;2016年7月21日,被告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并言明工资算至本通知书签收之日起7日止;自2015年4月起被告未如期支付原告等员工工资。生效判决认定:原告工资为税前15,000元。生效判决就原告工资处理至2016年2月。3、被告未正常发放原告2016年3月至7月期间的劳务费,曾于2016年4月28日转账支付原告“工资”4955元、2016年6月12日转账6755元、2016年7月12日转账4567元、2016年8月12日转账3575.6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因原告退休且自2016年3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另行签约建立劳务关系,被告并于2016年7月解除合同关系,于此期间被告应就原告付出的工作偿付劳务费。原告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具体数额尚应扣除被告自2016年4月之后的分期转付部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劳务费55,147.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计837元,由被告上海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芩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俊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