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3425号
原告:***,女,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案外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诉,并言明不愿预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芩菲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何俊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